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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

2019-12-02

司法鉴定,作为民事诉讼活动中获取证据的途径之一,其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的关键证据。司法鉴定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运用专门知识,对双方争议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形成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需要鉴定,医疗损害需要鉴定,产品质量需要鉴定,工程造价需要鉴定,工程质量需要鉴定等等。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往往成为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建设工程往往资金金额大、资料多、涉及问题多,进而鉴定费用高昂,鉴定周期较长,以至于诉讼周期延长,造成诉累。所以,科学合理地确定鉴定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一、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因此,若能不通过鉴定,即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作鉴定;若必须通过鉴定才能达成一致的,则尽量减小鉴定范围,减少鉴定次数,缩短诉讼时间,降低鉴定费用,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

但是当事人愿意对全部案件事实进行鉴定的,愿意承担诉讼成本和风险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鉴定。

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如何确定鉴定范围?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对于合同条款的争议的处理,不属于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人民法院对于此类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诸如是否属于有效合同、是否属于黑白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量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于有争议的条款,一般通过《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乔士倩壹捌叁零伍叁壹叁叄柒叁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按照规定执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旅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永华工程造价从事造价专业多年,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编制、预(结)算编制、结(决)算审计、投标报价等为主要业务。内容涵盖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城市交通道路、水利、公路、铁路、冶金等各个领域,能够提供土建、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修缮、水利、公路、铁路、冶金等各个专业的工程预结算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会经常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对合同条款的争议的处理。即便,人民法院暂时不能在鉴定时确定争议的处理,那么也可以灵活的要求鉴定机构,根据争议双方的不同观点,不同理解,作出不同的鉴定意见,以供法庭审理时作为裁判的参考证据。鉴定人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方法,作出不同的鉴定意见,供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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